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2020修订)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1号令 市场监督39号令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1号令 市场监督39号令
(1999年12月15日知识令第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为方便在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首次提出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在知识提出专利申请,特规定如下:
申请人自其短期专利申请在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次提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在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次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知识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上述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次提出的上述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写明受理局为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证明。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早的优先权日起算。
本规定适用于自1999年12月1日起在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次提出的短期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四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法律主观:
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范围为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法律客观: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1.监督抽查的组织: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2.抽查时间:对各产品抽查间隔不得低于六个月3.实行抽检分离制度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监督抽查年度,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监督抽查年度,并报送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监督抽查年度,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在抽样前向公开。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并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明。抽样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2022修改)
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处理工作。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六条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解决机制、消费服务站、消费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予以分别处理。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第十一条投诉人为两人以上,基于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同一经营者的,经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共同投诉处理。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书面推选两名代表人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代表的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经被代表的投诉人同意。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第十三条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